2008年8月2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多给了6平方米谁该买单
王淇

  2007年初,张先生相中了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的一处楼盘。他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开发商的商品房一套,房屋套内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000元。
  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委托当地一家房地产测量事务所对该房屋面积进行实测,实测面积为106平方米。
  房子一下子多出6平方米,开发商要求张先生尽快补交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没想到张先生不仅拒绝交钱,还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购房者:只认可面积误差3%以内的房款
  张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尽管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房屋误差面积约定了按产权面积据实结算,但因为开发商是在隐瞒房屋套内面积的情况下与张先生签订的该合同,合同有显失公平的情况,张先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房屋面积处理的约定。
  同时,律师提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张先生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超出部分应由购房者承担
  对于张先生和代理律师的说法,开发商显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异处理办法,说明张先生对房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可能存在差异这一事实是能预见的。《解释》第14条规定,对于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因此,超出合同约定面积的房款,应由张先生全部承担。

  法院:消费者的利益应特别保护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房屋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作了明确约定,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则按产权面积据实结算。
  但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买卖双方对交易房屋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故对于消费者权益应当加以特别保护。购房者基于对开发商的信任而约定了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不排斥享有对于相关信息的知情选择。当房屋产权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差值超过了合理范围(即《解释》认定的3%),可以认定其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张先生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自己承担。